刑事类案件(故意伤害,诈骗,交通,行贿,盗窃等)
佘祥林案,促死刑复核权上收
佘祥林,1966年生于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。1994年1月20日,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。同年4月11日,何场村附近水塘发现一具女尸,张在玉亲属认定这是张在玉。随即,佘祥林以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捕,10月由荆门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
佘上诉。湖北省高级法院1995年1月以“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”发回荆门中院重审。荆门中院又将此案退至京山。1998年6月15日,在事实仍然不清的情况下,由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改判为有期徒刑15年。佘上诉至荆门中院,被驳回。之后,佘祥林被投入沙洋监狱服刑。期间,他的母亲被关9个月后去世,哥哥上访被关押。
2005年3月28日,张在玉突然回家。这件事很快成为一条具有爆炸性的新闻。这表明,佘祥林纯属冤枉。荆门中院随即指令京山县法院再审佘案。再审需要请律师,4月4日,佘祥林的哥哥佘锁林拨通了北京律师张成茂的电话。
受邀后,张成茂第二天就赶去了湖北。在沙洋监狱总医院,
他会见了佘祥林并接受了他的委托。在佘的家乡以及荆门、京山两休闲中的张成茂律师地法院,他日夜不停地搜集证据。
在两地法院,他遭遇了阻力。假如就事论事,只要证明张在玉是不是佘祥林的妻子就够了。但是,张成茂力争查阅全部案卷,从事实层面还原当年的司法过程,挖掘新的事实,并为关注此案的公众和司法人士提供完整样本。可是,两级法院坚决不出示全部案卷。延期开庭的申请,也被京山县法院驳回。
他还遭到一些专家的指责,因为此案由京山县法院再审,在程序上是有瑕疵的。但是,根据当时的情况,唯有接受这个既成事实,才能达到当庭宣判佘祥林无罪、迅速转入国家赔偿程序的目的。因此,他顶住了来自自己阵营的压力。
在法庭上,张成茂出具了四份证据:张在玉的哥哥张在生的证词,证明张在玉还活着;张在玉的证词,证明她是佘祥林的妻子;佘祥林的女儿和张在玉的母亲的户籍证明;湖北省公安厅的DNA鉴定报告,证明张在玉同女儿、母亲为血亲关系。
法庭当庭宣布佘祥林无罪,时为2005年4月13日。几天后,张律师提出国家赔偿申请。
根据当时的《国家赔偿法》,蒙受11年冤狱的佘祥林充其量只能得到20多万元赔偿金,因为该法不包含精神损害赔偿。张律师认为这不公平,因此,他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计入了精神损害赔偿,总额为437万余元。
为了实现这个目标,他还给最高法院写了封《佘祥林案精神抚慰金法律意见书》。意见书指出:“不幸的遭遇使佘祥林受到了难以用语言形容的巨大的精神伤害,这是只要有正常的思维感情的人都能体会到的铁一般的事实,法律不能忽略这一事实的存在……”
法律意见书没有得到最高法院的回应。但是,他的努力得到了回报——佘祥林获得了破纪录的94万元的国家赔偿。
更重要的是,佘案结案的第二年,最高法院就实施了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新规,并作出了收回死刑复核权的决定。数年后,精神抚慰赔偿被《国家赔偿法》确定。
舆论普遍认为,佘祥林案是中国现代法治史上的标志性案件之一,最高法院后来的这些举措与佘案有直接的关系。
佘上诉。湖北省高级法院1995年1月以“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”发回荆门中院重审。荆门中院又将此案退至京山。1998年6月15日,在事实仍然不清的情况下,由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改判为有期徒刑15年。佘上诉至荆门中院,被驳回。之后,佘祥林被投入沙洋监狱服刑。期间,他的母亲被关9个月后去世,哥哥上访被关押。
2005年3月28日,张在玉突然回家。这件事很快成为一条具有爆炸性的新闻。这表明,佘祥林纯属冤枉。荆门中院随即指令京山县法院再审佘案。再审需要请律师,4月4日,佘祥林的哥哥佘锁林拨通了北京律师张成茂的电话。
受邀后,张成茂第二天就赶去了湖北。在沙洋监狱总医院,
他会见了佘祥林并接受了他的委托。在佘的家乡以及荆门、京山两休闲中的张成茂律师地法院,他日夜不停地搜集证据。
在两地法院,他遭遇了阻力。假如就事论事,只要证明张在玉是不是佘祥林的妻子就够了。但是,张成茂力争查阅全部案卷,从事实层面还原当年的司法过程,挖掘新的事实,并为关注此案的公众和司法人士提供完整样本。可是,两级法院坚决不出示全部案卷。延期开庭的申请,也被京山县法院驳回。
他还遭到一些专家的指责,因为此案由京山县法院再审,在程序上是有瑕疵的。但是,根据当时的情况,唯有接受这个既成事实,才能达到当庭宣判佘祥林无罪、迅速转入国家赔偿程序的目的。因此,他顶住了来自自己阵营的压力。
在法庭上,张成茂出具了四份证据:张在玉的哥哥张在生的证词,证明张在玉还活着;张在玉的证词,证明她是佘祥林的妻子;佘祥林的女儿和张在玉的母亲的户籍证明;湖北省公安厅的DNA鉴定报告,证明张在玉同女儿、母亲为血亲关系。
法庭当庭宣布佘祥林无罪,时为2005年4月13日。几天后,张律师提出国家赔偿申请。
根据当时的《国家赔偿法》,蒙受11年冤狱的佘祥林充其量只能得到20多万元赔偿金,因为该法不包含精神损害赔偿。张律师认为这不公平,因此,他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计入了精神损害赔偿,总额为437万余元。
为了实现这个目标,他还给最高法院写了封《佘祥林案精神抚慰金法律意见书》。意见书指出:“不幸的遭遇使佘祥林受到了难以用语言形容的巨大的精神伤害,这是只要有正常的思维感情的人都能体会到的铁一般的事实,法律不能忽略这一事实的存在……”
法律意见书没有得到最高法院的回应。但是,他的努力得到了回报——佘祥林获得了破纪录的94万元的国家赔偿。
更重要的是,佘案结案的第二年,最高法院就实施了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新规,并作出了收回死刑复核权的决定。数年后,精神抚慰赔偿被《国家赔偿法》确定。
舆论普遍认为,佘祥林案是中国现代法治史上的标志性案件之一,最高法院后来的这些举措与佘案有直接的关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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